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房車露營專委會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房車露營專委會由房車生產及經銷企業、房車配件生產企業、露營地經營者、木屋及集裝箱酒店生產企業、戶外用品生產及經銷商企業與房車露營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組織的全國工商聯的專業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協會于2016年7月1日經全國工商聯批準年成立,現有會員200余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聯系房車、露營及相關行業人士,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為政府、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本會接受全國工商聯的監督管理和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向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
(二) 總結交流行業的工作經驗,收集國內外本行業信息,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向主管單位提供決策依據和積極建議;
(三) 組織會員制定規章制度并監督遵守,維護本行業市場秩序,協助主管單位加強對本行業市場的監督管理;
(四) 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培訓、研討、考察和新經驗、新技術及科研成果的推廣等活動,溝通會員間的橫向聯合,促進行業間的業務聯網;
(五) 指導下設的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
(六) 加強與行業內外的相關組織、社團的聯系與合作;
(七)開展與國際房車、露營海外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編印會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九)承辦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接納團體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中國境內經注冊批準、依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相關行業內的企業、公司、社會團體組織等單位。
(四) 經本會理事會批準的其他相關組織。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辦理會員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享有使用本會標志的權利;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的權利;
(七)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行業的政策法規;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八)不組織、不參與違背本會宗旨和損害會員權益的一切活動。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實行年度繳納會費注冊登記制度,會員如果在本年度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被依法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會員單位,其會員資格即行取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和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各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理事的選舉和免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五) 審議并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主管單位的推薦意見,進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的選舉與免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主管單位推薦意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批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實行執行會長制。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根據主管單位推薦意見,辦理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并報主管單位同意;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財務由協會統一管理,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主管單位核準后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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