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布關于規范旅居車輛《公告》申報要求的通知,《房車時代》率先發布政策解讀。
在解讀文章中我們提到了對于通知的第二條:“車內高度(車廂地板到車廂內頂蓬的距離)不低于1750mm“的解讀是存在模棱兩可的情況的,據房車時代內部消息,2021年12月7日,道路交通安全相關部門針對此通知出臺了后續的查驗工作提示,對于規定的“1750mm”做出了明確界定,還對其他幾項條款進行了補充說明。
一、如何界定“1750mm”
首先,對于通知中沒有完全明確界定的1750mm的車內高度,后續的查驗工作提示補充完整了定義:車內高度是指旅居車輛車廂(不包括駕駛區域)車內地板(不包括輪罩等局部突起)到車廂內頂篷的距離的最小值;而如果旅居車輛具有車廂可升起的結構,這個1750mm的高度應該對應頂篷升起后測量的高度。
這樣一來,對于制造升頂車型的企業來說,產品升頂后通過一米七五高度的標準還是比較輕松的,補充說明的出現讓升頂房車企業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二、一些其他補充
除了對于車內高度的明確,工作提示中還補充了對于“獨立的衛生設施使用空間“的要求,要求表示旅居車應該對衛生設施使用空間與其他空間有有效的功能隔斷,也就是說既要有衛生間的存在,也要有隔斷出來的獨立空間。所以說,有一些僅僅配備便攜式馬桶而沒有獨立使用空間的房車產品就無法符合這一要求,也就無法申請旅居車公告。對于這一批房車來說,改變,勢在必行!
通知中寫道的“至少應具備獨立的衛生設施使用空間“,執行標準中同樣提出了有有效隔斷的明確要求。
除此之外,工作提示中還說明了:旅居車輛產品的《公告》、合格證中,車輛名稱為“旅居車”、“旅居掛車”、“中置軸旅居掛車”、“旅居半掛車”等,“宿營車”不是旅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