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逐步進入大眾旅游新時代,使用旅居車輛(包括自駕式旅居車和拖掛式旅居車)旅游成為發展潛力快、消費潛力大的新興領域。本文對中置軸旅居掛車的術語、定義、相關技術要求和管理規定進行了說明,以期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能正確理解和執行相關標準規定,規范開展中置軸旅居掛車查驗工作。
▊術語和定義
◢中置軸掛車
在國家強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與《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中均對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有所闡述。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定義為:“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緊靠車軸位置,牽引裝置相對于掛車不能垂直移動、與牽引車連接時只有較小的垂直載荷作用于牽引車的掛車。”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定義為:“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于掛車),車軸位于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受載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于牽引車,不超過相當于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10000N的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
◢中置軸旅居掛車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14)定義為:“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中置軸掛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和《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關于中置軸旅居掛車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關于中置軸旅居掛車的相關規定:
1.中置軸旅居掛車應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
2.中置軸旅居掛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車輛識別代號、總質量、整備質量。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內容應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
3. 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其內容和構成應符合《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GB16735)規定;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
中置軸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
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式處理,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前)方應易拓印。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7.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
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一經打刻不得更改、變動;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相同。
(注: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對進口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VIN)實施入境驗證管理的公告》(2008年1月2日第3號公告),國家特殊需要并經批準的,以及常駐我國的境外人員、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自帶的進口機動車,其車輛識別代號(VIN)可以不符合《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GB16735)的規定。)
4. 中置軸旅居掛車的后懸應小于等于軸距的55%且小于等于3.5m。
5. 中置軸旅居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
6. 中置軸旅居掛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大于等于35°。
7. 中置軸旅居掛車標注的警告性文字應有中文。
8. 中置軸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相應的安全使用規定。
9. 所有掛車均應在車廂后部噴涂或粘貼放大的號牌號碼,放大的號牌號碼字樣應清晰。
(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修訂報批稿中不再要求旅居掛車噴涂/粘貼放大的號牌號碼。)
10.中置軸旅居掛車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所有文字性內容均應有中文;應有文字標明與車型(整車型號)相一致的以下結構參數和技術特征,必要時還應有圖案輔助說明:
——整車產品標牌、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4.1.3規定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具體位置;
——長、寬、高等整車外廓尺寸參數;
——軸荷、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
——可以使用的輪胎規格、備胎規格,以及輪胎氣壓等使用注意事項;
——涉及安全使用車輛的其他事項。
11. 總質量大于750kg的中置軸旅居掛車應具有完好的行車制動系統,且行車制動應作用在所有車輪上。總質量大于 750kg的中置軸旅居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
12. 中置軸旅居掛車應具有駐車制動裝置。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使機動車即使在沒有駕駛人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應能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實施操縱。
13. 中置軸旅居掛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人操縱。
14. 中置軸旅居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4785)規定;中置軸旅居掛車應安裝后回復反射器、側回復反射器和側標志燈,寬度大于2100mm的還應安裝示廓燈。
15、中置軸旅居掛車的電路連接應保證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側標志燈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但前位燈、后位燈、側標志燈作為駐車燈使用(復合或混合)的除外。
16、中置軸旅居掛車(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除外)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對廂式貨車和掛車應能體現貨廂輪廓。所有掛車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
(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修訂報批稿不再要求旅居掛車設置后部和側面車身反光標識。)
17、中置軸旅居掛車的所有電器導線均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接頭牢固并在接頭處裝設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應裝設阻燃耐磨絕緣套管。電子元件應連接可靠,乘員艙外部的接插件應有防水要求。
18、中置軸旅居掛車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出廠規定。
19、中置軸旅居掛車的門窗應使用符合《汽車安全玻璃》(GB9656)規定的安全玻璃。所有車窗玻璃不得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20、中置軸旅居掛車應設置能滿足號牌安裝要求的后號牌板(架)。后號牌板(架)應設于后面的中部或左側,其上應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以保證能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關于中置軸旅居掛車尺寸的相關規定:
車長限值12000mm(車廂長度限值為8000mm)、車寬限值2550mm、車高限值4000mm。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4785-2007)關于中置軸旅居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相關規定:
國家強制標準《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4785-2007)對中置軸旅居掛車應裝備的燈具及其光色、數量的規定見下表。需要說明的是,標準對后霧燈等燈具的電路連接要求也有相應的規定。
中置軸旅居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配置一覽表
近年來,我國逐步進入大眾旅游新時代,使用旅居車輛(包括自駕式旅居車和拖掛式旅居車)旅游成為發展潛力快、消費潛力大的新興領域。本文對中置軸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相關技術要求和管理規定進行了說明,以期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能正確理解和執行相關標準規定,規范開展中置軸旅居掛車查驗工作。
◢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
中置軸旅居掛車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每輛車均應配發車輛一致性證書。
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COC證書)是車輛制造企業在車輛制造完畢、檢驗合格后隨車附帶的表征車輛結構特征和技術參數與申請認證車輛一致的技術文件。
車輛一致性證書的字體、樣式等相關要求及參數內容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汽車(CNCA -C11-01-2014)》附件6及其他相關規定;車輛一致性證書應加施符合規則要求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制定的編碼規則的二維碼。生產者(制造商)或生產企業應在車輛一致性證書打印后2個工作日內將數據上傳至CQC指定的信息化系統。
車輛一致性證書的版本和有效性以企業向認證機構(CQC)備案和認證機構的審批結果為準,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獨立于中國強制認證(CCC)證書進行管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作為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機構,建有車輛一致性證書數據庫,通過定制手持終端可以直接登錄查詢,可以有效防止廠家隨意更改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和防止非法改裝。
▋《貨物進口證明書》和《隨車檢驗單》
◢《貨物進口證明書》
《貨物進口證明書》是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由國家限定口岸簽發,其他機動車的《貨物進口證明書》由各口岸海關簽發。
中置軸旅居掛車使用的《貨物進口證明書》為普通貨物用《貨物進口證明書》,由各口岸海關以“一批一證”形式簽發。該類普通貨物用《貨物進口證明書》也適用于半掛車、牽引桿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目前的《貨物進口證明書》為第四版,自2015年8月1日起啟用。2015年8月1日起,第三版和第四版《貨物進口證明書》并行簽發,第三版《貨物進口證明書》仍然有效,海關部門停止簽發第三版《貨物進口證明書》的時間將由海關總署另行通知。中置軸旅居掛車第四版《貨物進口證明書》式樣見下圖。
◢《隨車檢驗單》
《隨車檢驗單》是商檢部門對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機動車出具的單證之一。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為一車一單。
中置軸旅居掛車目前不是法檢產品,其在進關時商檢部門不進行檢驗,因此進口的中置軸旅居掛車無《隨車檢驗單》。
▋進口機動車核查
根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注冊登記時屬于海關簽發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的汽車整車和汽車底盤,或者海關總署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汽車和摩托車,需與全國進口機動車計算機核查系統比對。
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做好海關總署啟用第四版<貨物進口證明書>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8月1日起,海關部門將進口摩托車納入《貨物進口證明書》網絡核查系統進行管理,對進口摩托車簽發第四版車輛用《貨物進口證明書》。對已簽發第四版車輛用《貨物進口證明書》的進口摩托車,各地在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時,需與全國進口機動車計算機核查系統比對。
如前所述,中置軸旅居掛車使用普通貨物用《貨物進口證明書》,中置軸旅居掛車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時不需要與全國進口機動車計算機核查系統進行比對。
▋《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
為加強對進口機動車(含汽車、摩托車,下同)的管理,2001年10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的通知》中規定: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對進口機動車輛實施管理時,要按《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以下簡稱《中英文對照表》)規定的進口汽車、摩托車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文譯名進行簽證和計算機管理。對未列入《中英對照表》的進口機動車輛的中文譯名,在申請國家安全認證時,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確定其中文譯名。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確定的中文譯名使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52號規定:各有關單位在辦理進口機動車輛有關事宜時,應當按《中英文對照表》規定的進口汽車、摩托車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文譯名進行簽注和計算機管理。對未列入《中英文對照表》的進口機動車制造廠商及車輛品牌,在申請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時,進口關系人應向國家指定的汽車產品認證機構提供進口機動車制造廠商和(或)車輛品牌的中文譯名。經指定認證機構審核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并通報各有關單位,作為今后《中英文對照表》的增補。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規范第2部分:機動車登記信息采集和簽注》(GA/T946.2-2011)的規定,進口機動車注冊登記時,車輛制造廠名稱應按照《中英文對照表》錄入;《中英文對照表》未記載的按照進口憑證錄入。車輛品牌按照《中英文對照表》錄入;屬于海關監管和罰沒且《中英文對照表》未記載的,按照進口憑證錄入。
《中英文對照表》為定期增補,而目前進口機動車無論是數量還是品牌均增長迅猛,往往出現注冊登記時進口機動車輛的車輛品牌尚未列入《中英文對照表》的情形。鑒于《中英文對照表》的主要目的是規范簽注,因此當進口機動車輛的制造廠名稱已列入《中英文對照表》,則無論該車的車輛品牌是否已列入《中英文對照表》均宜予以注冊登記。
▋乘用車列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機動車牽引掛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三款中指出,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關于乘用車列車的相關規定
乘用車列車,是指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與乘用車列車有關的技術要求主要有:
1.乘用車具備牽引功能時,其產品標牌上應標明最大允許牽引質量。
2.乘用車列車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掛車后軸中心相對于牽引車前軸中心的最大擺動幅度應小于等于110mm。
3.乘用車列車在30km/h的制動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空載狀態下應小于等于9.5m,滿載狀態下應小于等于10.5m,且制動過程中列車的任何部位(不計入車寬的部位除外)不超出寬度為3.0m的試驗通道的邊緣線。
4.乘用車列車在30km/h的制動初速度下的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空載狀態下應大于等于5.0m/s2,滿載狀態下應大于等于4.5m/s2,且制動過程中列車的任何部位(不計入車寬的部位除外)不超出寬度為3.0m的試驗通道的邊緣線。
5.乘用車列車在制動檢驗臺上測出的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空載時應大于等于55%,滿載時應大于等于45%,且制動力平衡要求、車輪阻滯力要求和制動協調時間要求應符合規定。
6.當所牽引掛車的寬度超過牽引車寬度時,牽引車應加裝后視鏡加長架(延長支架)以保證其后視鏡的視野仍滿足要求。
7.牽引車和被牽引車的連接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連接裝置應堅固耐用;
(2) 連接裝置的結構應能確保相互牢固的連接;
(3) 連接裝置上應裝有防止機動車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撞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同時為進一步規范中置軸旅居掛車管理,更好地保證乘用車列車運行安全,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訂報批稿中增加了乘用車的相關技術要求,包括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乘用車、中置軸旅居掛車的技術要求,以及乘用車列車、乘用車和中置軸旅居掛車的匹配要求等。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中關于乘用車列車尺寸的相關規定
乘用車列車的車長限值為14500m,車寬限值為2550mm、車高限值為4000mm。
▋其他事項
◢關于旅居半掛車
旅居掛車除中置軸旅居掛車外,還包括旅居半掛車,即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半掛車。
旅居半掛車需由帶有連接板的輕型貨車牽引,不能由乘用車牽引。根據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訂報批稿的規定:由帶有連接板的貨車和旅居半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為鉸接列車。
◢關于乘用車列車的駕駛證準駕車型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A2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以及A3、B1、B2、C1、C2、C3、C4、M機動車駕駛證對應的準駕車型;C1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或微型載客汽車、輕型或微型載貨汽車、輕型或微型專項作業車,以及C2、C3、C4機動車駕駛證對應的準駕車型。
乘用車列車由小型載客汽車牽引中置軸(旅居)掛車組成,不屬于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但乘用車列車的駕駛操作要求與小型載客汽車的駕駛操作要求存在一定區別,允許C1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乘用車列車既不能有效保證乘用車列車運行安全,也不符合公安部令第139號的規定,因此可以認為,我國現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制度對乘用車列車的駕駛證準駕車型尚無針對性的規定,需要進一步規范明確。
轉自:21RV